遵义市播州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活力和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独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按照区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效率与公平相兼顾,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规范程序、完善机制、权责统一,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完善党管企业、依法治企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国有企业活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实现区属国有企业规范化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企业原则。区属国有企业要将党建工作总体规划纳入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使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二)坚持依法依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全面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区属国有企业要按市场规则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严格落实用人管人制度、领导提拔和招聘人员制度,建立监督机制,体现公平公正。
(四)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权责一致,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力责任对等,深化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完善履职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的权力和责任,对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追责问责。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职责
第六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是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区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区国资监管部门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相匹配,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权限,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对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予以监督。代表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权责清单进行监管;
(二)负责监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审核、审批;采取统计、监测、核查、内审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管;组织实施违规投资经营责任追究;监督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起草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所监管企业经济运行分析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持续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承担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区属国有企业职责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工作,实行市场化运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二)依法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三)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承担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责任,依法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四)负责制定全资、控股或有实际控制权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参与全资、控股或有实际控制权企业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和管理企业的经营行为,督促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
(五)依法办理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
(六)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定期上报会议资料、财务报表、专项报告、审计报告和重大经营合同等资料;
(七)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该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加强民主监督。
第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对其所出资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区属国有企业对其所出资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主要包括: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的组织实施;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部门负责人任免;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制度等。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播州区区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建立完善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经理层)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四章
加强党对区属国有企业的领导
第十六条
明确党组织在区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履行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组织领导作用,依照规定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企业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全面落实从严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党委要细化党委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责范围,理顺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和党委讨论决定事项,建立党委研究讨论事项清单。
(一)必须先经党组织研究讨论的事项: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全省、全市、全区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企业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发展计划;企业内部改革事项;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其他应当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二)党委讨论决定事项:党的重大事项、党管干部事项、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上级文件要求及党委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等必须经过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必须参照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党的组织。
第五章
人事和薪酬管理
第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应引入市场竞争,实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市场化用人机制。国有企业应科学设定企业内设机构、岗位和员额、员工编制总额等。
第二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及考核,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需要履行法定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区属国有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二)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人选。区属国有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委任制经理班子人选按区管干部的程序任用;经理班子副职成员可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等方式聘用,最多可以配备 2 名。聘任制经理成员由企业党委(党组)研究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进行考察,按相关程序研究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实行合同制管理,聘任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职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配置,原则上:
(一)集团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7 名(其中董事长 1 名,职工董事 2 名),监事会成员 5 名(其中监事会主席 1 名,职工监事 2 名)。
(二)非集团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5 名(其中董事长 1 名,职工董事 2 名),监事会成员 5 名(其中监事会主席 1 名,职工监事 2 名)。因企业发展确需增设职数的,经区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委、区人民政府研究。
第二十六条
企业内设机构设置。区属国有企业应科学设定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岗位和员额等,合理调整行政管理部门与经营生产部门人员比重,优化工作岗位,精简行政管理人员,优先保障生产经营一线用工。同时根据企业资本资产规模、效益状况及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等拟定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报区国资监管部门审批,未经区国资监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突破规模和数量。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班子成员选拔任用由母公司党组织具体组织实施。需通过分析研判和评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推荐提名等组织选拔程序选拔子公司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应当由母公司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报母公司党工委上会研究。子公司班子成员任免,应当在母公司党工委会召开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程序
(一)中层干部聘用程序:中层管理人员可通过公开招聘、
企业内部竞争上岗和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等方式聘用。聘用人员由公司企业内部决策后提出方案,报区委国企工委审查同意后,按以下程序进行任免,并将任免情况及时报区委国企工委备案。
1.确定人选:采用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董事长(经理)提名或其他形式确定人选。
2.组织考察:由企业和区委国企工委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人选不得上会。
3.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考察结果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4.会议决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董事会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可实行票决制方式,以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任前公示: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6.任免: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普通员工聘用程序
1.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需新增普通员工的,应先从区属国有企业之间内部调剂,无法调剂或不能满足岗位要求时,企业在核定的用工总量范围内,结合实际自主确定增加用工数量及其资格条件,并制定招聘计划方案。
2.企业招聘计划方案经企业党委(党组)研究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初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征求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报区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3.普通员工聘用程序参照《遵义市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职务消费行为和薪酬管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三十条
薪酬管理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相统一、效率与公平相兼顾、分类实施与分级监管相结合,建立以业绩贡献为依据的薪酬分配机制,科学核准岗位薪酬,以岗定薪,按劳取酬,激发员工干事创业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二)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薪酬待遇,根据《遵义市播州区区属国有企业薪酬分配机制改革优化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执行。
(三)公司中层干部、普通员工薪酬待遇由企业董事会根据所在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同类行业工资水平等综合因素拟定,报区国资监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六章
投融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即区属国有企业以现金、实物等方式进行的投资,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工程项目投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需要而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的间接、直接筹资活动。企业增资扩股、产(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严格参照《遵义市国资委员会监管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暂行办法》《遵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担保管理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章程、功能定位及发展战略规划;
(四)符合企业改革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预期投资收益力争最大化,预期融资成本力争最小化;
(六)企业投融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经营性现金流水平、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坚持审慎原则,严格执行省、市、区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履行投融资决策程序与审批流程,充分预估投融资风险,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融资后评价,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属国有企业不得从事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商品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债务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安排融资计划,每年 11 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新增融资规模计划逐级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年度执行中融资计划有重大调整的,逐级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本企业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处置、抵押、担保、收益上缴、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构成情况、资产变动情况、资产经营情况和资产(产权)抵押(质押)情况等管理台账,做到家底清楚、权责明确。企业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向区国资监管部门报告上年度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实行产权管理。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所有的国有资产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新购置资产,应无产权争议或瑕疵,原则上应自购买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办结相关产权登记手续。调入国有资产,原则上应自取得资产之日起3 个月内办结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对已达到可使用状态且符合固定资产类的在建工程,原则上应在 3 个月内组织验收,1 年内办理竣工结算并进行审计,财务决算后 3 个月内完善相关产权。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应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等基础上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移交工作。
第四十条
企业的大额资产购置由企业提出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报区国资监管部门备案;重大资产购置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发生下列行为的,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报国资监管部门核准并备案。
(一)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
(二)整体或部分资产产权转让的;
(三)资产置换的;
(四)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的;
(五)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区属国有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租赁事宜,参照《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交易事宜,参照《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严格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执行。应当在遵循基本工作程序后,单项 100 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核销,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报区国资监管部门核准;单项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资产损失核销,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国资监管部门核准后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规章,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区国资监管部门备案。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二)资本金管理制度;
(三)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
(四)设备等资产购置和管理制度;
(五)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六)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七)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每月财务结算后,于次月 7 日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资料;在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后报区国资监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企业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设会计账簿,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设存款账户。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每年 10 月 30 日前组织开展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编制,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比例,本着“需要、
合理、节约”原则,按照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编制财务预算,经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监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企业的业务接待费用和差旅费用管理参照《遵义市播州区公务接待工作管理规定》《遵义市播州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参照《遵义市播州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工作实施方案》《遵义市播州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遵义市播州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区属国有企业应遵守各项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履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五十四条
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工作
(一)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按照《播州区区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执行,明确集体决策事项的范围和程序,实行票决和程序记录办法;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述德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诫勉谈话和函询以及任前公示等制度,实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和企务公开,保证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二)加强子公司管理。区属国有企业要制定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管理子公司业务,建立并完善财务报告和内部审核制度,相关从业人员自觉遵守财经法规和纪律要求,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定期对子公司开展工作检查,形成检查报告报区国资监管部门进行抽查。
(三)联合稽查监督。区属国有企业必须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任,审计、纪委监委、司法等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应加强联系与配合,实现信息与资源共享,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开展稽查监督,发现和查处区属国有企业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区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
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区属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以上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企业有。
第五十六条
企业未按规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国资监管部门报告、审批或备案的,以及财务报表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国资监管部门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不履行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置换、资产抵押、资产评估等相关报批手续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区国资监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播州区其他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视试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遵义市播州区区管国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播府办函〔2021〕4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