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及《遵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县府办发〔2009〕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资产的配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本着必需和节约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办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上级配置的资产、同级财政部门调拨的资产,应根据有关文件、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进行认定,难以确认价值的,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并及时进行入账处理。由于历史原因未入账的无主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并报区财政局备案登记、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国有资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配置尚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且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无法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无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成本过高;
(四)其他经批准予以配置资产的事项。
第九条 国有资产的配置流程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新购(建)国有资产,须向财务主管部门(或单位财务)提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经财务主管部门(或单位财务)审核同意后,汇总送区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国资管理科各一份备案,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二)审核。区财政局负责审查申报配置资产计划的资金来源、资产配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报单位的现有资产配置情况以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等,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批标准。资产总价值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区财政局审批;资产总价值超过30万元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涉及财政审批的相关事项一律不予审批,并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条款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五)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新购置重要的、专业性较强的设备,邀请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按国有资产配置流程的规定审批。
第三章 资产的处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报损(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报废、无偿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等形式处置国有资产,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国有资产(不含车辆)的报损、报废以及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
1、申报。行政事业单位需报损、报废以及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国有资产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交主管部门(或单位财务)审核同意,汇总后送区财政局。
2、核实。区财政局收到单位提出申请后,派出工作人员(2人以上)配合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对资产进行实地盘点清理,清理无误后拟提建议意见。
3、审批。
(1)资产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区财政局审批后处置;
(2)资产账面原值超过50万元的,由区财政局拟提建议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处置。
4、其他。
(1)报损、报废的国有资产属专业性较强和涉及保密内容的,需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按程序进行处置。
(2)转让、出售、置换国有资产的,必须经审批同意并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进行。
(3)对于关键设备、高精尖设备以及大型成套专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较高资产的转让、出售,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鉴定结果,并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按程序进行。
(4)申报转让、出售、置换的国有资产可利用价值较高的,由区财政局可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调剂使用,若半年以后调剂不到其他单位的,可按程序组织公开处置。
(5)对于置换的国有资产,资产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原资产按原值进行销账,置换后的资产须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入账。
(二)闲置资产调剂使用
本着节约、不超标、尽量满足本单位使用的情况下,各单位闲置的国有资产(抱括办公设备、车辆、门面、套房、楼房、场地、仓库、空地等)应服从全区的统一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阻挠和拒绝调剂国有资产。
1、办公设备。
(1)资产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区财政局核实、审批后进行调剂使用;
(2)资产账面原值超过50万元的,由区财政局核实并拟提建议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调剂使用。
2、门面、套房、楼房、场地、仓库、空地等由区财政局拟提建议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调剂使用。
(三)闲置车辆的处置
1、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车辆实行集中定期处置制度。需处置的车辆原则上使用年限应达8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
2、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车辆统一由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估后公开处置。
(四)房屋的装修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装修按以下程序办理,镇(乡)参照执行。
1、房屋装修应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经评审后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2、房屋装修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部门预算批复数范围内。对于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的,经主管部门(或单位财务)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3、应遵循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超标配置资产,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主要领导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国有资产的准确和完整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制订国有资产管理相应的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建账建卡进行维护,要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由各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实行公开招租。单件出租底价超过50万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对外出借的(不含车辆),由出借方和借用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借用合同送区财政局备案。镇(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区财政局可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划拨到区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经营的,区财政局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加强信息化管理,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财卡相符”。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务、登记等事务的管理由区财政局负责。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经营产生的收益必须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区级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镇(乡)出售房屋、建筑物以及土地出让产生的收益不纳入体制算账。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流失、灭失、浪费等,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要根据情况,采取抽查的方式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的动态监管、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等。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提请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私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国有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导致国有经营性资产闲置、致使国有经营性资产收益流失和浪费的;
(五)其他违反财政部第35、36号令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企业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的监督管理,推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