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1170271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5年08月22日 |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
| 标题 | 西坪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 ||
西坪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提升服务品质,发挥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指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农村公路数据库的乡道、村道、组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原则。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是本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对辖区内乡、村、组道履行统筹规划、资金保障、监督考核职责;村民委员会(社区)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道路的日常养护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设立“西坪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由镇长任班长,分管领导任副班长,经济发展办公室、党政政务服务中心、平安法治办公室、自然资源所、派出所、各村(社区)负责人为成员。专班下设办公室在经济发展办公室,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上报年度养护计划及资金预算;
(二)组织实施农村道路的小修保养及安全设施完善;
(三)指导、监督、考核村(社区)农村道路养护工作;
(四)建立农村公路信息化档案,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五)落实交通运输、平安法治、公安交警等部门联合巡查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小队”,由支部书记或主任任队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辖区农村道路日常巡查、隐患报告、应急处置制度;
(二)组织群众投工投劳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筹集养护资金;
(三)对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劝阻、报告;
(四)协助专班开展考核评价。
第三章 养护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养护范围:
(一)纳入农村公路数据库的乡道31.505公里、村道42.122公里、组道158.108公里,共计231.735公里道路;
(二)暂未入库但已通客运班车、校车或承担重要民生功能的通组道路,逐步纳入养护计划。
第八条 养护类别:
(一)日常养护:路面保洁、边沟通畅、桥涵检查、绿化管护、沿线设施维护等;
(二)小修保养:路面坑槽修补、路肩整理、标志标线补划、小型水毁修复等;
(三)中修、大修及改建:由镇人民政府按照“先急后缓”原则申报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九条 养护技术标准:执行《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重点做到:
(一)路面:整洁、平整、无坑槽,病害处治及时率≥95%;
(二)路基:稳定、密实,路肩宽度≥0.5米,边坡坡比符合设计;
(三)桥涵:一桥一档,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特殊检查遇灾必查;
(四)安保设施:标志、标线、护栏、道口桩完好率≥90%;
第四章 资金保障与使用
第十条 资金来源:
(一)上级专项道路养护资金;
(二)镇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不低于当年镇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1.5%;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方式筹集资金;
(四)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监督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
(一)工作专班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
(二)半年度、年终接受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绩效评价;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70分)四个等级。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100分制):
(一)路况质量(30分):路面病害处治、路基稳定性、桥涵状况;
(二)安全管理(25分):安保设施完好率、隐患整改及时率;
(三)绿化与环境(15分):路域环境、绿化成活率;
(四)资金绩效(15分):资金使用合规率、支付及时率;
(五)内业资料(10分):档案规范、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六)群众满意度(5分):通过调查等方式测评。
第十四条 奖惩措施:
(一)优秀: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二)良好:全额拨付上级奖补资金;
(三)合格: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扣减10%奖补资金;
(四)不合格:扣减30%奖补资金,启动问责程序,约谈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并在全镇通报;
(五)对因养护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与群众参与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挖沟引水、违法建筑,违者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建立农村公路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乡贤理事会等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监督,开展“爱路护路”文明实践活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坪镇2024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