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1170261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5年08月22日 |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
| 标题 | 西坪镇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 | ||
西坪镇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农田设施建成后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农发〔2021〕81号)、《遵义市播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遵义市播州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养护和维修,包括田间道、灌排渠系、泵站、管道、桥、涵、闸、配电等农业基础设施的修整、保养、维护和管理等工作,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及其功能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设施根据产权归属确定管护主体,按照“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进行管护。未明确产权归属或产权不明晰的,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确定管护主体。
第二章 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由镇、村(社区)进行分级管理;村(社区)责任主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第五条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全镇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
第六条 村(社区)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的实施和管理。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编制管护计划,开展具体管护工作。
第七条 村(社区)对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委托村民、合作社或者经营户等代管的,村(社区)要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应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组织。可由高标准农田项目所在村(居)委会负责其辖区范围内的高标准农田项目管护的具体工作;也可组织工程产权所有者、受益农户和村组集体组建管护协会,负责受益范围内的工程管护工作。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范围内的所有高标准农田工程,都应落实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标准和管护责任。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要督促高标准农田工程所在村(居)委会建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十一条 加大项目管护宣传工作,增强群管群护意识,实行“专管”与“群管”有机结合。村(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工程管护的相关规定,把工程管护办法纳入村规民约之中。
第十二条 农田基础设施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护的,由项目承建单位承担保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损毁的,必须立即开展恢复重建的,由村(社区)上报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向上争取资金进行恢复;可暂缓建设的,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申报程序纳入年度农田建设计划。人为损毁的,由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责成损毁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
第三章 管护人员选聘与管理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管护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身体健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设施布局、工程设施的结构,操作规程,维护与抢修方案,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承包管护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 管护人员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民主选举、公开竞争产生。管护人员确定后逐级报送备案,同时要保障管护队伍的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若有更换必须逐级上报并重新选举管护人员。
第十六条 管护人员应实行责任管理,由管护组织与之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职责。对履行管护责任不力、未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解除聘用。
第四章 管护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管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中附录B部分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体系表列明的工程内容。(详见附件一)日常管护工作。每月巡査不少于1次,汛期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遇大雨、暴雨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巡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日常管护工作应做到:“一查、二报、三管、四护”。
“一查”:坚持对所管护工程进行定期巡查和雨后检查,查工程是否有损毁情况,如有损毁属人为或自然损坏,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二报”:一是管护人员在正常情况下定期汇报工程情况;二是遇自然损毁或人为损坏的情况下,应立即报告受损情况、原因、临时处置措施及结果等。
“三管”:管人、管车、管牲畜,使工程的各项设施不出现各种破坏。
“四护”:护工程,确保道路、沟渠等工程不垮塌,设施不损坏;护安全,确保工程安全设施和警示标语、标志完好,坚决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护环境,监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护通畅,确保沟渠不淤不堵,工程运行和灌排用水秩序正常。
第五章 管护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管护经费的筹集。镇人民政府向上争取区级每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批复的管护费(一般为建安工程费的2‰)作为管护专项经费,探索“保险+管护”模式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村(居)委会可通过募捐、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积极筹措管护资金;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社区)可通过从集体收益中提取资金作为管护经费。
第十九条 管护经费使用和管理。
(一)管护经费主要用于辖区内的高标准农田工程的管理及维护开支。
(二)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结余资金可用于建后管护,主要用于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设施日常维修养护,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以及发放管护人员补助经费。
(三)管护经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对在工程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进行表彰,优先安排专项维护资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情况属实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因管护人员个人行为,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协议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