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西坪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遵义市播州区西坪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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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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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遵义市播州区西坪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播州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播府办函〔2019〕37号)等规定,结合我镇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我镇在依法作出重大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之前,由镇司法所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法制审核人员为镇案审委员会及镇司法所全体人员。

第三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要组织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 对本部门作出的涉及公民和法人实体权利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决定作出前应当由镇案审委员会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按照要求,配备、 充实满足工作需要的法制审核人员。镇法制审核小组由镇党委组织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由承办单位提请镇党委集体审查决定。

第七条 执法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法制初审协调工作,组织对各类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初审,对涉及重大执法决定的事项按规定送镇司法所审核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九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

(三)拟作出决定的案卷材料;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或隐患)基本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证据情况;

(五)拟作出决定及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镇案审委员会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二条 镇案审委员会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了解、调查,相关承办机构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镇案审委员会对重大行政决定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撤销行政许可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对超出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四条 镇案审委员会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除另有规定外,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镇党委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镇案审委员会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对镇案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镇党委处理。

第十六条 未经镇案审委员会审核人员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应当将最终的执法决定报镇案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