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江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乌江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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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1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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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乌江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省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3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地质灾害点分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领导

为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切实抓好本镇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特成立乌江镇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梁昌勇

副组长:杨光应      蔡德福

    刘永松赵小波

:王付小珩钟永刚苏高飞

冉万中罗正仕董朝云赵远兴

李开奎周世禹沈应会李定科罗信卓

陈洪军王照祥

吴运炎蔡龙权蔡贵禄李晓波刘兴龙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镇自然资源管理所,付小珩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防治重点

(一)贵遵高等级公路、扎南公路改扩建工程210国道、川黔铁路乌江段,辖区内各条通村公路。地质灾害类型以滑坡、崩塌、泥石流为主。

(二)矿山集中区,主要分布在养龙村及煤矿集中区。地质灾害类型以地裂缝、崩塌、水源枯竭等为主。

(三)城镇及新村建设区,因工程开挖、料场开挖或未采取防治性措施形成的边坡地段。地质灾害类型以滑坡、下陷、崩塌为主。

(四)坪塘村小高坡组。地质灾害类型地以地裂缝、崩塌、水源枯竭等为主。

(五)村民组的山体滑坡及已关闭废弃的采石场、扎南公路改扩建工程废弃料场为地质灾害监控重点。

三、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部门,必须按照政府统一管理、部门职能管理、各单位行业管理、各村(社区)辖区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村(社区)职责: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和监控点负责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上报。

(二)镇自然资源管理所职责:负责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督促指导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所在的村(社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调查,了解灾害发生原因、发展趋势,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并汇总上报灾情。

(三)镇村建中心职责:对本行业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进行巡查和排查。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地下空间等领域内的地质灾害情况,对灾情进行监测管理,并负责该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四)镇交管站职责:对本行业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进行巡查和排查,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公路沿线地区灾害隐患情况,对灾情发展进行监测管理,并负责该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的报告及调查工作。

(五)水务站工作职责:对本行业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进行巡查和排查,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江、河、湖库岸坡,水利工程、水电站大坝等地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情况,对灾情发展进行监测管理,负责该地域内的地质灾害的报告及调查工作。

(六)镇经发办职责:对本行业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进行巡查和排查,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镇内企业(包括煤矿生产地域内)生产活动中的地质灾害隐患情况,对灾情发展进行监测管理,负责管理乡镇企业生产和煤矿生产活动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预测和治理,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组织镇内各企业开展生产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乡镇企业生产活动中的地质灾害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七)各中、小学校职责:对本行业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进行巡查和排查,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各中小学校等地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情况,对灾情发展进行监测管理,负责学校施工中地质灾害的预测和治理,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组织学校开展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学校地质灾害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八)镇林业站和林场职责:负责生态林区、经济林区、防护林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组织对辖区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排查、监督,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危害、防治工作情况,负责该地域内的地质灾害的报告和调查工作。

(九)镇财政所职责:负责安排一定额度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及工程治理等,并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十)镇社会事务办职责:负责对灾民实施救济和安置,做好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工作。

(十一)镇卫生院职责:负责灾民和灾区的救治和防疫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灾区的防疫。

(十二)乌江派出所和交警二中队职责:负责地区灾害现场的警戒和救济交通畅通及秩序维持工作。

(十三)乌江供电、电信、邮政部门职责:负责地质灾害发生期间的供电和通讯畅通工作。

四、加强值班,及时报告灾情

各村(社区)、各单位要建立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指定值班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做到责任到人、值班到位,确保发生地质灾害后,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现场,并准确将地质灾害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上报镇政府及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生地质灾害或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未按照规定或处理不及时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