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铁厂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铁厂镇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

遵义市播州区铁厂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铁厂镇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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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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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遵义市播州区铁厂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铁厂镇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








2023-118


遵义市播州区铁厂镇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铁厂镇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我镇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成立镇综合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成员如下:

一、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

主  任:符开玉

副主任:周正伟 杨雪勇

委  员:易  义 何开禄 欧恒燕 雷  凇 张  敏

            张  华 杨高明 卢思树 杨  珊 邓永清

            黄焕兴

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杨雪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珊负责日常工作和法制审核;各村(社区)和各部门负责人为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参加案件审理工作会议。

二、案件审理工作要求

(一)凡符合《遵义市播州区铁厂镇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要求的案件,应当经案审委员会审查的案件严格按要求进行审理。

(二)案件审理委员会开展案件审理时,应当按照《遵义市播州区铁厂镇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开展审理工作。

(三)其他行政案件审批流程为先由办案单位提出办理意见报镇法制审核人员审核,经镇法制审核人员审核后报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案审会进行审核讨论,案审会最终决定案件处罚结果,最后经镇案审委员会副主任审批。


件:遵义市播州区铁厂镇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议

事规则


                     2023625



                        



遵义市播州区铁厂镇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审理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使我镇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成立镇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员会”),作为案件立案、审核、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决定的常设机构。

第二条 案审委员会在镇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设主任委员1名,由镇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分管法制的领导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长担任,其他委员由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熟悉法律业务人员组成。镇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镇司法所。根据具体情况,可邀请与案件有关的镇属单位其他人员、法律顾问及有关专家参加会议。

第三条 镇分管法制的领导协助主任委员协调案审委员会的相关工作,镇司法所负责案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案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委员主持。主持人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五条 案审委员会委员超过2/3时,方可开会。案审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原则上按主任委员或案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时间顺序安排。对确需提前讨论、决定的,应经主任委员批准。案审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关单位应当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由委员会办公室在开会前一日将主要材料发送各委员和列席人员。

第六条 案审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的办(站、队、所)负责人、承办人应当到会列席。承办人对讨论的事项应当做好准备,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进行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七条 案审委员会审查范围:

(一)拟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拆除、复垦较大面积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所有涉及镇乡权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应提交镇案审会审核作出决定。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拟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案件;

(四)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五)拟撤销或者变更已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六)定性或量罚存在较大分歧,难以统一意见的案件;

(七)本辖区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八)上级部门、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重点督办案件;

(九)法制审核人员认为有必要上会讨论的案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大、重大疑难案件。

第八条 案审委员会审查内容:

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对案件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行政执法是否超越本级法定权限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第九条 案审委员会审查程序:

(一)案件承办单位向与会人员全面说明案件基本情况(包括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二)举行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向与会人员说明听证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陈述申辩情况、新证据),阐述听证意见;

(三)案件审核人员说明案件审核情况(包括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是否存在处罚失当)阐明审核意见;

(四)各委员结合案件情况发言明确意见;

(五)主任或副主任在充分讨论及各委员发表的明确意见基础上,形成最终处理决定;也可以发表形式集中多数人意见,形成最终处理决定;

委员发表的意见与最终形成处理决定不一致的,可以保留;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会议内容,并根据会议结果及时制作《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交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会议:

(一)参会人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沟通和协调的;

(二)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案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办理情况适时召开,案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十二条 经案审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按以下情形完成后续工作:

(一)经案审委员会审核形成统一处罚意见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及时按照结论性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二)经案审委员会审核未达成统一处罚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及时完善相关欠缺资料,提交下次案审委员会继续审理;

(三)其他事项由相关人员按照案审委员会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案审委员会委员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会议人员回避,由案审委员会会主任或副主任根据相关要求决定。

第十四条 参加案审委员会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案件审理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铁厂镇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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