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2-52527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2年03月04日 |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
| 标题 | 遵义市播州区农村环境治理设施管理办法 | ||
遵义市播州区农村环境治理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和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管护,规范运行环保设施,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在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饮用水源地保护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以及项目到户设施等,不包括农村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农村环保设施管理主体单位,负责辖区内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监管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千人以下饮用水源地保护设施运行的监管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畜禽粪污规范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指导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善资金拨付资料,及时拨付上级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补助资金。
区发展改革局:指导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农村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可研报告等,对争取上级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的项目主动配合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立项、可研编制并完成批复。
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环保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 农村环保设施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经项目实施业主完成验收后,由项目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制定后续管护制度,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对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原则,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排专人负责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和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计划,并做好记录;
(二)管理人员应每日对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随时关注进、出水流量和水质;发现污水处理系统有淤泥堆积堵塞或运行不正常、人工湿地水生植物凋谢、管网和窨井盖破损、处理池开裂渗漏、进出水流量和水质不正常等现象时,应立即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部门反馈信息,及时联系维护单位进行维修;
(三)定期对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中的杂草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和卫生;
(四)定期对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记录考核检查情况,作为年底考核依据。
第八条 污泥处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区水务局负责业务指导。
第九条 技术服务。按照部门职能和行业管理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分别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收集处置、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设施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条 设施维护管理程序。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人员发现设施运转出现异常,应该查找原因并报送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部门;影响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尾水达标排放,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要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核实后报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备案,同时及时联系第三方资质技术单位进行维修,做好实施维护管理记录。
第十一条 设施更新报废程序。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它到户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对各自管理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定期保养、维护和检修;严重影响使用的,应当及时改造或者更换。环保设施需新建、改建、扩建、关闭或者停用的,应当由资产管理使用单位上报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进行备案,报区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审批,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播州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全区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开展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千人以下饮用水源地保护等设施开展执法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环境监管人员定期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做好记录,并纳入年终考核。
第五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四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建设、运行经费纳入年初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由区政府负责组织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每年度对各镇(乡、街道)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及保养等管理情况进行集中考核检查,对在建设和维护环保设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区财政对考核合格的环境整治项目实行以奖代补,确保我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长效运行资金落实到位。鼓励开展农村污染治理设施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惩罚标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协同区委督查局实施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由区监委予以责任追究。
(一)未制定环保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执行制度不严的,以及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及档案资料不全的;
(二)污水处理设施无进出水或进出水质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三)环保设施出现问题不及时维修,无故停用设施2天以上,人为进行断电及破坏设施的;
(四)造成群众3次(含)以上有效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存在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等情形的。
第十七条 盗窃、故意损坏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阻挠环保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