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嵇镇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方案

尚嵇镇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方案

发布时间: 字体:
索引号000014349/2020-3273116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0年09月24日
文号是否有效
标题尚嵇镇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方案

尚嵇镇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方案

为认真完成2020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提标任务,积极推进精准扶贫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筑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按照《遵义市播州区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和提高保障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播府办函〔2020〕22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省、市、区统一部署,认真执行省级统一制定的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切实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重点突出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两无”贫困人口和返贫人口的保障,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

  二、新标准和保障范围

(一)城乡低保保障新标准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75元,增幅3.85%。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4332元,增幅 4.64%。城乡低保新标准从2020 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保障范围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农村、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要求的所有困难群众。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1.镇人民政府召开 2020 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和提标工作部署会,下发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和提高保障标准工作方案,并组织业务培训,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2.由社会事务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单位职责、划分时间阶段、强化工作措施,召开工作会议,对城乡低保提标及相关入户核查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保障好核查提标工作所需资料,确保工作进度。

3.社会事务办与扶贫办加强工作对接,开展业务培训,做到分工协作,数据有效衔接共享。

4.镇同步组建入户核查队伍,参加人员为乡镇干部、驻村干部和村(居)干部,参与入户调查的每个工作组不少于3人,其中有一名镇干部。工作组内要明确责任,确保责任压实。

(二)入户核查阶段 

各村(社区)全面开展低保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工作,对所有低保对象、未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户、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家庭、2014年以来曾提交申请但未审批通过的家庭和动态管理中已退出的低保家庭进行全面排查,并分别建立台账,认真调查核定家庭收支情况和财产状况,核算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纳入低保条件,坚持“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所填表格不漏项,收支清,逻辑强,不矛盾,前后对应,不能出现混乱模糊情况。

(三)民主评议阶段 

以村(社区)为单位认真召开民主评议工作会,逐一了解拟纳入低保和扶贫对象基本情况,作出是否纳入意见,形成评议结果并进行一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镇政府审核。

(四)镇审核阶段 

1.镇政府接到村(社区)上报评议结果后,立即组织人员对上报资料进行全面复查。

2.镇政府组织召开审核会议确定对象后,按规定时间进行二榜公示。

3.各镇对拟纳入低保、贫困对象一并审核后,按照低保、扶贫各自审批程序上报区民政局、区扶贫办分别确定低保、扶贫对象。

(五)区级审批阶段 

1.接镇(乡、街道)上报审核结果后,区民政局按照不少于50%的比例对镇(乡、街道)进行抽查。对镇(乡、街道)上报的所有新申请对象和干部近亲属低保对象,区民政局入户复查。

2.区民政局对各镇(乡、街道)上报的材料核实后进行审批,并确定低保对象及保障金额。

3.对确定的低保对象及保障金额进行三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社会化途径发放低保金,确保6月10日前按新标准完成兑现,并补发 1-5 月的差额。

(六)信息录入,健全台账(2020年5月20日前)

1.镇社会事务办、镇扶贫办要加强会商,提升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实现数据共享。低保对象新增或信息有变动后,社会事务办及时更新低保信息系统数据,完善低保对象家庭电子档案;镇扶贫办根据低收入贫困家庭的实际收入情况,分类建档立卡,完善资料。

2.镇社会事务办、扶贫办根据各自的分类标准,对认定的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进行分类标识,做到扶贫“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和特困供养人员相统一。

3.社会事务办要运用好社会救助主题数据库(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所有新申请和原保障低保对象开展数据核对,提高低保信息系统数据信息质量。将审核审批后的对象数据信息及时更新录入现行低保信息系统,5 月 20 日前要确保现行低保信息系统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数据信息与实际救助保障对象信息一致。新版低保信息系统和低保手机 APP 应用工作按省民政厅统一部署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执行认定程序

各村(社区)要严格按照低保工作“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要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示要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不能把民主评议结果作为唯一依据,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并认真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区民政局要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全面彻底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漏保”“违规保人不保户”等问题。

(二)认真把握认定政策

1.各村(社区)要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的核心依据,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坚决防止人为“脱贫脱保”,发生已脱贫对象返贫情况。

2.各村(社区)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 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以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黔民发〔2018〕28 号)关于“在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

3.各村(社区)要认真落实黔民发〔2018〕28 号文件关于“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规定,全面落实重病重残人员分户保障政策。

4.认真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户社会保障政策。由迁入地负责落实保障政策。按照“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原则,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易地扶贫搬迁修建或购置的房产不作为纳入迁入地最低生活保障的限制条件。按迁入地城乡区域属性确定城乡低保待遇,搬迁到城镇区域且符合条件的,享受迁入地城市低保;搬迁到农村区域且符合条件的,享受迁入地农村低保,按规定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三)认真落实分类施保

1.城市低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员、长期患重大疾病人员、在校学生、60 岁以上老年人,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即每月203元);低保对象中单亲人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即每月135元 );一般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2.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员、长期患重大疾病人员、在校学生、60岁以上老年人,按照当地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即每月108元);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单亲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失地农民,按照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 20%增发补助金(即每月72元);一般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四)认真抓好低保扶贫两项制度政策衔接

1.整合力量,共同核查。各村(社区)要依托干部职工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开展入户核查,全面掌握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收支状况等,严格落实按户施保和按户识别要求。村(社区)通过民主评议后,镇人民政府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登记的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并按照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及时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贫困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系统。

2.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将低保年度核查与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有机结合,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镇社会事务办同镇扶贫办,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比对,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农村低保范围;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整户无(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镇社会事务办、镇扶贫办要加强工作配合,要经常性开展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

3.健全开发式扶贫与综合保障工作有效衔接机制。所有纳入低保保障的对象,无论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1+10”部门都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防止出现民政兜底后,其余帮扶政策不落实,形成“一兜了之”的情况,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五)认真落实渐退机制

1.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 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2.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3.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4.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5.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6.对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 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

(六)同步开展五项工作

1.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救助。各村(社区)要与低保核查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救助对象的核查认定,按照采购程序和质量要求及时采购,确保按时发放到位。

2.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特困供养保障。同时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准确评估,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暂时不能入住的要帮助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

3.开展“救急难”排查工作。落实好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急难对象,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4.开展低保近亲属备案工作。镇级要对低保经办干部和村(居)干部近亲属拟纳入低保对象全部进行核查,确保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不符合条件一个不入,对最后纳入保障的要全部进行备案。

5.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播州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县府办发〔2012〕252号)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镇人民政府成立尚嵇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和提标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高  斌

副组长:周正伟  任成茂  张忠旭  梁开武  刘  努  

李思豪  艾仕强  陈  贇

成员:骆弟彬  李  欣  王安红  余棉宴  柘平平  

胡海权  梁登伟  李  素  戴文波  刘和章

邓瑞勇  蔡明勇  王丹枫  郭吉利  文雪乡

雍华江  康  华  程  颐  肖世德  肖祥丽

周仁强  李明光  黎福宇  苏祥国  付宗乾

夏昌国  付顺平  罗雪琴  李其武

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社会事务办,由张忠旭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余棉宴同志负责城乡低保核查提标的具体工作。王静、黄群、李开慧、胡安学对各村(社区)低保提标核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纳入预算,资金到位。镇政府要做好低保资金统筹,及时将本级应承担低保资金足额纳入镇财政预算,确保低保持续提标资金需求。

(三)整合力量,认定精准。科学整合干部队伍资源,增强入户核查工作力量,组织社会事务办、扶贫、村(居)干部和驻村工作组(队)参与低保入户核查工作队伍,切实保障年度核查和提标工作作风扎实不漂浮、数据真实不谎报、质量保证不虚假,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汇总数据需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共同审核签字上报。

(四)实施评估,跟踪问效。镇社会事务办、镇扶贫办要制定评估督查方案,联合财政、审计、督查等部门对低保工作开展情况、对象认定精准情况、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对工作不管、不问、不实、不细、不准、知错不改、群众意见大的,要启动问责程序。镇、村(社区)两级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发现挤占、挪用、骗取低保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确保惠民资金安全运行,保障惠民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