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2-184601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2年05月30日 |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
| 标题 | 泮水镇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制度 | ||
泮水镇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水平,确保现场指挥统一、有序、高效,根据《遵义市播州区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制度》(2021-202)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制度。
第三条 现场指挥官是指在突发事件现场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的最高指挥人员。
第四条 现场指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行业领域负责,属地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前后,按照牵头处置行业领域、属地管理,负责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中的应急响应启动现场指挥官机制。未有相关应急预案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官。
(二)统一指挥,多方联动。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全权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处置力量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指挥。
(三)协同配合,科学处置。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在现场指挥官的领导下,协同配合解决现场指挥官现场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全力支持现场指挥官做好处置工作。现场指挥官应充分听取现场处置各指挥机构的建议意见,科学制定和下达应急处置方案。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现场指挥官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现场指挥官职权与职责
第六条 现场指挥官的组成:现场指挥官由镇班子领导、村(社区)支两委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现场指挥官组成。
(一)镇级现场指挥官由镇班子领导或专项应急预案指挥长组成,在区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先期处置指挥一般级别及以上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村(社区)支两委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或行业(领域)内的先期处置工作,在现场指挥官的统一领导下,服从、参与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现场指挥官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二)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力量;
(三)统筹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物资(包括应急装备、设备等);
(四)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五)协调增派处置力量及增加救援物资;
(六)决定依法实施应急征用;
(七)提请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协调解决现场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现场指挥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指挥权;
(二)严格执行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镇级以上党委、政府处置决策,全力维护公众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
(三)依法对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决定和命令;
(四)及时回报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依法对处置工作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执行情况,尽最大努力把损失降到最低;
(四)及时、如实向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处置情况,汇报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五)及时组织召开调度会商会,优化现场处置方案;
(六)参与审定授权对外发布的信息,根据授权举办新闻发布会;
(七)提出完善现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现场处置总结评估;
(八)注重自律,保守秘密。
第三章 现场指挥官培训与任命
第九条 现场指挥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良好的心理素质;
(三)对国家、人民和事业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四)较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能力;
(五)根据事态发展趋势的预测、判断和把握快速作出相应决策。
第十条 现场指挥部设现场指挥官1名。(原则上由当日值班领导负责指挥、带班领导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工作)根据有关应急预案或者实际需要设现场副指挥官若干名,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上级下发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镇级部门应急预案规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担任相应级别、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因故无法担任的,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任命同级别的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
第十二条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协同应对突发事件,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确定现场指挥官,参与应急处置的队各确定1名现场副指挥官。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指挥官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事发地的村(社区)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官职责。
第十四条 现场指挥官处置不力或者严重失误的,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因故需要更换的,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及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任命新的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确定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的村(社区)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决定终止行使现场指挥权。
第四章 评估与奖惩
第十六条 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对现场指挥官现场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七条 现场指挥官积极履职,决策科学,指挥有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负责指定的村(社区)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予以报请镇人民政府表彰。
第十八条 现场指挥官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能及时协调解决现场指挥官提请协调解决现场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的,或者违规干预现场指挥官正常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现场指挥官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未配合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导致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