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2-4349937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2年12月14日 |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
| 标题 | 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宣传的通知 | ||
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缴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宣传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现就贵州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缴家庭成员省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2022年12月2日。
二、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省内参保职工和参保城乡居民已绑定家庭共济关系的人员。
(二)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为正常参保状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三、操作流程

第一步:下载“贵州医保APP”,注册个人账号并登录

第二步:点击“账户共济”,完成共济对象绑定(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三步:点击“城乡代缴”,选择代缴对象后进行缴费;

第四步:代缴城乡居民保险申请成功。

注:“贵州医保APP”下载目前只支持安卓手机,不支持苹果手机。
四、有关事项
(一)各参保单位、镇(乡、街道)、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抓实宣传辅导,维护参保人权益,提高参保群众满意度。
(二)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协同税务优化税收征管服务,精准服务,扩宽缴费渠道,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办理效率。
(三)区医保局安排专人负责对共济账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处理。
联系电话:0851-27723064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