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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播州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粪污防治及粪肥规范化利用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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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管范围

本方案监管对象覆盖全区畜禽养殖主体,重点包括: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存栏100头或出栏50头、羊存栏200只或出栏200只、肉禽存栏5000羽或出栏10000存栏蛋禽2000兔存栏(能繁母兔)300只或年出栏5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存栏生猪50头、牛10头、羊100只、肉禽1000羽、蛋禽500羽、存栏(能繁母兔)100只的养殖大户;从事畜禽养殖的农村散户。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源头管控

1.动态摸排建档。全面摸清底数、按照“一村一册、一户一档”规范建立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台账,并根据养殖规模类型季度动态更新(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乡、街道〉)

2.落实分级挂帮。建立区、镇、村三级包保制度。区农业农村局科级干部包镇(乡、街道),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到所挂帮镇(乡、街道)调度畜禽粪污治理工作;镇(乡、街道)级科级领导分村包保规模养殖场,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到所包保村(社)调度畜禽粪污治理或开展规模养殖场(大户)巡查1次,镇(乡、街道)级一般干部挂帮规模养殖场,原则上每月巡查辖区规模养殖场不少于1次;村级干部实行分组挂帮,原则上每月巡查辖区规模养殖场(大户)、村民组不少于1(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乡、街道〉)。

3.强化监管巡查。区直监督管理部门镇(乡、街道)包保干部重点规模养殖场环评粪污设施不正常运行不配套、不合格)偷排直排、跑冒滴漏、集中过量施用等高污染风险和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开展监管巡查镇(乡、街道)还需对养殖大户开展设施不配套、养殖场所的跑冒滴漏(含化粪池渗漏(溢流)、圈舍私设排污口和生活污水直排等)、超规模饲养、乱堆乱、偷排直排等行为开展巡查。每次巡查应建立巡查台账,落实“谁巡查、谁签字、谁负责”要求巡查发现的问题建立"三张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督促整改落实,闭环问题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处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责任单位:各镇〈乡、街道〉)。

4.严格准入管理。加强禁养区规划、环评、用地、水、项目投资备案乡村规划和工商登记等管理,严格审批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乡、街道〉)。

(二)强化利用监管

5.落实还田报备。规模养殖场实行粪肥还田利用事前报备制(养殖大户可参照执行),由施用主体提前向粪肥利用地所在地的村(社)报备施用时间、数量、面积等信息,如运输异地利用的还需报备运输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施用地镇村(社)派人对施用过程进行监督,坚决防止直排耕地、漫灌式、淹没式施用形成径流、坑凼行为(责任单位:各镇〈乡、街道〉)。

6.规范还田要求

就近利用:明管输送粪肥,安装粪肥总管流量计,使用粪污区固定电表抽取粪肥,经使用粪肥主体签字确认。

运输利用:粪肥运输车辆应安装GPS定位、行车记录仪、流量计等设备;运输过程须采取密闭、防渗措施,严禁沿途遗撒、偷排偷放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乡、街道〉)。

7.严格还田标准。全面推行规模养殖场、种植用粪主体、种植基地村(社)三方共同签订配套粪肥消纳土地面积协议模式,做实消纳粪肥土地面积,并参照4头猪/亩、0.8头牛/亩的标准配套面积(其他畜禽按猪当量折算)和《畜禽粪肥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25)及《播州区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详见附件)规范还田还土建立稳定利益联结机制探索“猪--//粮”等生态循环利用模式(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各镇〈乡、街道〉)。

(四)强化面源治理

8.强化人居环境整治。结合“四在农家·和美乡村”“两清两改两治理”“一行动”等工作,持续深入推进城乡结合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对排查发现农村散养粪污问题,实行问题排查整改闭环管理。(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各镇〈乡、街道〉)。

9.强化联合监管。结合河长制、林长制工作机制,压实各级河长、林长日常巡查责任,及早发现、制止及报告养殖粪污污染河流和林地的现象;推动社会监督举报机制落实,责任监督部门指导养殖场落实环评及排污许可,定期对规模养殖场周边山泉水人饮水、河流小溪、山塘水库、饮用水源等重点域地表、地下水水质开展监测;强化溶岩洞穴、消坑等摸排巡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立行立改,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移交有执法权限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乡、街道〉)。

(五)强化指导服务

10.加强技术培训。重点围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粪肥规范化施用技术,还田利用台账填写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培训,区级每年对各镇(乡、街道)业务干部、规模养殖场负责人培训不少于2次(上、下半年各1次)。镇(乡、街道)对包保干部、养殖大户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上、下半年各1次),进一步提升畜禽养殖场(大户)和基层包保干部畜禽粪污防治意识和日常巡查水平(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各镇〈乡、街道〉)。

11.加强指导服务。为全面做好粪肥资源化利用,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规模养殖场现场开展粪肥利用技术、粪肥台账记录等指导服务不少于2镇(乡、街道)级农业服务中心干部每月深入辖区规模养殖场(大户)开展指导服务不少于1(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乡、街道〉)。

(六)强化多元利用

12.强化利用模式。主推发酵床集中全量收集处理粪污模式,腐熟垫料用作生产商品有机肥。鼓励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大户)采取干湿分离,干粪销售至有机肥厂或堆沤发酵腐熟还田还土或全量收集发酵腐熟还田还土。积极培育第三方粪肥利用机构统一运输、统一利用,拓宽粪肥利用面积,增加耕地肥力(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乡、街道〉)。

(七)严格执法与惩处

13.强化行业监管。履行《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赋予行业监管职责,指导规模养殖场(大户)做好粪污监督管理规范处理和利用,防止污染环境。依法严肃查处未建立养殖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政策扶持“黑名单”管理;探索设施农用地备案退出机制和产地检疫联动等约束措施,倒逼养殖主体履行粪污治理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管理局,各镇〈乡、街道〉)。

14.从严查处违法。严格预防“四不准”“五严禁”要求,即:不准向直排耕地和漫灌式、淹没式施用粪肥;不准向林地(荒山、草坡、未翻耕经果林、未利用地)施用粪肥;不准在强降雨(暴雨)前施用粪肥;不准在消纳地溶洞、渗坑渗井10米内集中施用粪肥;严禁向溶洞、渗坑渗井倾倒粪污(肥);严禁夜间和雨天偷排粪污(肥);严禁运输途中倾倒粪污(肥);严禁过量还田造成土壤污染;严禁养殖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偷排直排、跑冒滴漏、过量利用、设施设备未正常运行、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形成有效震慑(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各镇〈乡、街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调度。建立区级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监管调度机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各镇(乡、街道)参与,定期会商研判,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信息互通、执法联动,在选址、审批、监管、查处等环节全程衔接,坚决杜绝推诿扯皮。

(三)严肃追责问责。对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视情形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移交区纪委区监委、区委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附件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


附件:

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

一、处理要求

畜禽养殖场(户)需采取堆肥发酵沉淀池发酵、沼气池发酵发酵床处理、深度水处理、原水存储6模式无害化处理粪污。

二、处理方式

(一)异位发酵床处理适用于周边环境敏感,耕地少的生猪规模场。一是向发酵槽内一次性添加干垫料(锯末、稻壳秸秆或菌棒等)1.51.8m以上,长期保持堆放高度应不低于1.5m,且添加粪污分解微生物菌种0.20.5kg/m3;二是每日翻耙垫料1次,垫料温度达到50℃以上时可均匀喷洒新鲜粪浆1次(粪便和尿液的混合物,每次喷粪浆615kg/m3垫料;三是当垫料高度下降超过20%以上时,应补充新的垫料并及时翻耙;实现高温好氧发酵、蒸发水分、保留养分,实现无害化处理。

(二)沉淀池处理。适用于养殖大户和规模养殖场。将畜禽养殖场(户)产生的畜禽粪、尿、外漏饮水、冲洗水及少量散落饲料等的混合物集中收集(液态粪污)或将粪污固液分离后的液体进入沉淀池发酵发酵时间:敞口沉淀池需发酵不低于180天、密闭储存不低于90;干湿分离后的干粪按照堆肥发酵技术无害化处理。

(三)沼气池发酵。适用于养殖大户和规模场。全量粪污或干湿分离后的液态粪污通过粪污沟(或管道)集中收集,经过滤网过滤后进入沼气厌氧发酵,发酵周期60天以上;干湿分离后的干粪按照堆肥发酵技术无害化处理。

(四)堆肥发酵处理

自然堆肥。适用于农村散户和养殖大户,在防渗和防雨的集粪棚或集粪坑内细草或秸秆后,将畜禽粪便堆放,在自然条件下进行发酵和分解,堆肥时间60天以上。对因土地政策等无条件建设集粪棚的一般农村散养户,可将畜禽粪便运往已铺设防渗塑料布的耕地内,将粪便清理堆放完成后,再用塑料布压实挡雨堆积发酵,不得将鲜粪直接堆放在耕地,更不能堆放在圈舍旁。

快速堆肥。适用于养殖大户和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和秸秆等按照7:3比例,再添加有机物腐熟剂0.1%0.2%(按照发酵质量计算)混合后,采用条垛、槽式等方式堆放防雨、防渗、防溢流的集粪棚或集粪坑,条垛式发酵不少于15天,槽式发酵不少于7

罐式发酵处理。适用于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养殖场,设备正常运行,粪便直接投入设备内,每天投入比例不超过罐体容积20%,保证粪便经历完整发酵腐熟过程。

(五)深度水处理。适用于大型生猪养殖场。养殖场对粪污集中收集,进行固液分离后干粪按照堆肥发酵技术无害化处理,液体粪污进行二级A/O工艺深度处理,处理水质标准和去向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执行。

(六)原水存储。适用于农村散养殖户。圈舍底部建设防渗的原水存储池,养殖产生粪污通过漏缝地板汇集到储粪池自然发酵贮存发酵的时间不少于180天。

三、利用要求

参照《畜禽粪肥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25)相关技术后方可种养结合资源化利用,根据地块坡度、地质结构(岩溶洞穴、消坑、裂隙、水系等)、土壤深度、作物类型等情况综合评估,选择还田地块。严禁鲜粪入田入土,污染环境。不得鲜粪还田利用。

固体粪肥推荐基肥12/沼渣可施3/),翻耕经果林地23/亩;推荐追肥1/·;施用方式:撒施、条施、沟施、穴施环状施等。注意事项:避开雨季,施用及时翻耕沼渣不宜与草木灰等碱性肥料混施。

液态粪肥一是固液分离发酵腐熟的液态粪肥,需结合耕地坡度和土体深度使用。耕地为平地,且土壤深度为40cm以上,推荐基肥68/季,同一地块每季粪肥还田次数不超过1次,推荐追肥11.5/耕地土体深度低于40cm的耕地,需减量施用基肥和追肥;耕地土体厚度低于20cm或耕地内有溶洞、渗井(渗坑)、水源地耕地等环境敏感区域需大幅减量谨慎使用,防止污染环境施用方式:在控制施用总量的同时,基肥施用采取浇淋或喷淋等均匀铺洒的方式施用,作追肥采取穴施或条施等方式施用,确保整片或局部耕地不呈现洼地、浸泡或淹没状态二是全量粪污(干粪+尿液)发酵腐熟的液态粪肥,需减半施用。注意事项:避开汛期暴雨施用后及时翻耕覆土沼液用作基肥需按照1:12比例进行稀释,用作追肥需按照1:23比例进行稀释。

商品有机肥推荐施用量300800公斤/亩,施用方式:可作基肥和追肥,作追肥时在两行作物中间沟施或株间穴施需与植株根系保持一定距离。注意事项:可与化肥混合;但不得与碱性肥料或杀菌剂同时施用。

深度处理水:推荐施用量农作物一个生长期内,水稻使用量累计不超过426m3/亩,其他农作物使用量累计不超过100m3/亩。施用方式:除水稻外的耕地需采用喷淋、滴灌等方式均匀施用。注意事项:水体水质需达到三类农灌标准及以上。

四、土地配套

4头生猪/0.8头肉牛/亩标准配套常年种植农作物土地面积消纳利用粪肥其他畜禽猪当量标准折算)。地质构造特殊(如岩溶发育、地下河、饮用水源补给区等)区域,应增加配套消纳土地面积或降低养殖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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