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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播州区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职责


   

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科技、军民融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区委有关工作安排,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科技、军民融合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工业和信息化、能源及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工业和信息化、能源及科技领域有关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承担综合协调服务全区工业经济运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能源建设和管理的职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承担调节全能源经济运行的职责。负责监测分析能源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信息引导;编制能源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能源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全区煤、电、油、气、运调度和综合协调保障工作;承担工业用煤、天然气、成品油的协调和紧急调运工作;协调电力调度,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负责能源领域铁路运输协调和交通综合运输协调工作。

(二)承担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的职责,协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规划、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工业领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及互联互通;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信息化发展和信息化应用,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领域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负责提出工业、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提出上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工业、信息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减免税审核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项目机电设备招标工作。

贯彻执行上级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制造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国家和省、市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及有关国家和省科技重大专项参与开展工业、信息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承担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工作。

)负责工业行业管理;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职责,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推进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参与军民两用技术成果推广、相互转化和产业化以及配合做好工业领域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负责盐业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原材料行业管理工作,提出全重要矿产资源保障的措施,协调解决原材料工业生产要素的供应保障;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工作;指导工业领域行业协会工作;依法开展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的监管;负责督促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的贯彻落实。

)组织拟订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工业园区规划布局;监测分析工业园区发展情况,指导推进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和工业园区发展;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规划和政策

)拟订促进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指导、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规定管理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年度节能计划、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绿色发展;监督管理相关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和综合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拟订工业、信息化节能监察标准及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散装水泥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

(十)提出全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解决能源发展和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油气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级石油、天然气储备规划,提出石油、天然气储备收储、动用建议。

(十)负责煤炭(含煤层气、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电力(含火电、水电〔5万千瓦装机及以上水电站〕、气电、核电)、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含风能、光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或上报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

(十)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开展淘汰落后产能、煤层气开发、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贯彻执行上级电力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按规定负责电力供需保障与运行管理有关工作

十三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组织指导能源行业技术改革工作,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部门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牵头组织开展能源合作,与外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合作协议,协调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或上报能源(煤炭、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产品、煤层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重大投资项目

(十)负责能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彻执行能源行业安全生产政策检查督促能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能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能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督促能源企业对行业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承担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油气长输管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安全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对电力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参与并协调能源行业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

(十)负责区军民融合工作。综合协调军民融合发展工作,抓好区委军民融合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研究汇总全区军民融合发展总体要求,制定全区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政策;组织研究拟订全区军民融合发展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和有关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协同创新;协调推进全区军民融合发展重大项目(工程、专项)和重要事项,促进相关规划计划有机衔接;协调军民融合相关资源配置;研究提出全区军民融合发展各领域相关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指导全区军民融合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协调推动军民融合发展法规规章、政策制度及标准规范等建设;统筹推进军民融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承担军工核心能力建设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重大事项、重点专项任务的实施和相关保障服务工作;承担全区国防科技工业的国家安全、保密、保卫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引进和消化创新;指导民口军品配套工作,实施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和产业化;负责武器装备动员工作;承担地方企事业单位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十)协调、督促、检查、推动有关方面贯彻落实上级科技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部署,统筹重点行业、领域、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的衔接协同。组织研究重大科技问题,研判科技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统筹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十)研究提出统筹推进创新体系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科技发展重大政策并监督落实。统筹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统筹协调部门、行业、领域科技政策制定,组织提出科技与教育、人才协调发展的重大政策建议。

(十)研究提出科技资源统筹配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级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总需求及方结构比例,统筹负责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立项及管理,统筹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组织实施,衔接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推科技金融等多元化投入体系建设。组织建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规范。

(十)组织凝炼事关全发展全局的重大科技任务,统筹有关部门资源组织实施科技重大项目并跟踪督促。指导推动农业农村、社会事业、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行业(产业)科技进步。协调组织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提出促进科技安全的政策措施和重大任务的建议并督促落实。指导全科技保密工作。组织凝炼基础研究关键科学问题,衔接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前沿交叉共性技术和引领颠覆性技术研究。负责科技领域安全、军民科技融合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二十)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组织拟订促进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协调推动重大科研成果的示范应用。推动企业创新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推动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衔接战略科技力量建设。

二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工业和科技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工业和信息化及科技创新领域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等机制;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按规定承担外国人来华工作有关事项。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统筹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科技评价机制改革和科研诚信建设,统筹推进科研学风作风建设。统筹负责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科研成果评估问效。

二十二)拟订工业和科技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全工业和科技领域人才交流工作;组织工业和科技领域相关企业参与重大交流合作活动,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区域化合作;负责科技伦理有关工作。

(二十)结合部门职责,加大工业和科技投入,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做好军民融合、乡村振兴等相关工作;按规定做好本部门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二十四)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科学技术局、市能源局和市委军民融合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不再保留区煤矿安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职能回归机关,负责煤矿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